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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三 章 訴願程序 第 三 節 訴願決定 ( 101年06月27日)
第 96 條
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