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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103年07月01日)
第 10 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請求陳述意見,而無正當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通知拒絕,或於決定理由中指明。

訴願會主任委員得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指定委員偕同承辦人員,聽取意見之陳述,並作成紀錄附訴願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