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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103年07月01日)
第 30 條
訴願決定經撤銷者,承辦人員應即分析檢討簽提意見,供本機關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改進業務之參考。

對於行政法院裁判所持見解,得供處理同類事件之參考。但其裁判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被告機關得依法提起再審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