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103年07月01日)
第 32 條
申請再審不合法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申請再審,無再審理由或有再審理由而原決定係屬正當者,應以決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