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103年07月01日)
第 9 條
訴願事件經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撤回者,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無須審決,應即終結,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