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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 二 章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 99年02月03日)
第 16 條
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行政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其他機關不得再行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