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執行法
第 二 章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 99年02月03日)
第 16 條
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行政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其他機關不得再行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