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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 二 章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 99年02月03日)
第 18 條
擔保人於擔保書狀載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行政執行處於義務人逾前條第一項之限期仍不履行時,得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