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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 三 章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 99年02月03日)
第 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