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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 三 章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 99年02月03日)
第 31 條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