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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9年02月03日)
第 5 條
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

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必要時得命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