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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 42年12月29日)
第 15 條
經管人員移交時,由後任會同監交人及該管主管人員於前任移交後十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會銜呈報機關首長。

機關首長對於前項呈報,應於十日內予以核定,分別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