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入出境及境內安全檢查 第 一 節 入出境檢查 ( 112年11月29日)
第 20 條
本法第五條所定入出境船舶、其他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之檢查,依下列規定實施:
一、船舶及其他運輸工具:核對證照與艙單,並得作清艙檢查。
二、旅客、船員、漁民及其行李、物件: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規定檢查。
三、進口之貨櫃:得於目的地實施落地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