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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入出境及境內安全檢查 第 二 節 境內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之檢查 ( 112年11月29日)
第 21 條
本法第五條所定航行境內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之檢查,準用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旅客於登機時,並得查驗身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