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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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入出管制區之許可 第 一 節 海岸管制區
( 112年11月29日)
第 27 條
人民入出海岸管制區,應向該管軍事機關申請許可。經查驗證明文件或經查證確有入出之必要者,得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