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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入出管制區之許可 第 一 節 海岸管制區 ( 112年11月29日)
第 28 條
人民入出海岸管制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須申請許可:
一、在規定開放時間內,入出海岸特定管制區。
二、戶籍設於海岸管制區或依法得使用之土地、漁塭或廠場位於海岸管制區者,得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
三、當地漁民入出海岸管制區之海岸捕魚、養殖或採收海產者,得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
四、因公務需要入出海岸管制區者,得憑各該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連同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
五、司法、軍法或治安人員,因公入出海岸管制區者,得憑服務證件經查驗後入出。
六、選務、監察人員及依法登記之候選人、助選員、宣傳車駕駛,於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得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其選舉區所在之海岸管制區。
七、因不可抗力或緊急情事而有入出海岸管制區之必要者,得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