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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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入出管制區之許可 第 二 節 山地管制區
( 112年11月29日)
第 30 條
前條山地管制區,依其性質分為下列二種:
一、山地經常管制區:為維護山地治安,經常實施管制之地區。
二、山地特定管制區:具有遊憩資源得提供人民從事觀光、旅遊及其他正當娛樂活動,基於維護山地治安有必要實施管制之地區。
前項管制區設置檢查所,由警察機關執行檢查、管制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