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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入出管制區之許可 第 二 節 山地管制區 ( 112年11月29日)
第 31 條
人民入出山地經常管制區,應向內政部警政署或該管警察局、警察分局、分駐所、派出所,或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派駐國家公園分隊、小隊申請許可,經查驗證明文件或查證確有入出之必要者,得予許可。

人民入出山地特定管制區,應向內政部警政署或該管警察局、警察分局、分駐所、派出所、檢查所或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派駐國家公園分隊、小隊或指定之處所申請許可,經查驗身分證明文件後予以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