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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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管制區之禁建、限建
( 112年11月29日)
第 42 條
在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設置電信、電力設施,致有影響重要軍事設施安全之虞者,除依有關法令申請外,並應徵得該管軍事機關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