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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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管制區之禁建、限建
( 112年11月29日)
第 43 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受理於禁建、限建範圍內之建築執照申請時,應先徵得該管軍事或警察機關同意後,始得核發執照。但原有建築物依原面積及高度改建或修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