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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 82年04月07日)
第 2 條
機關公文傳真作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但總統府及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四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辦法之規定,於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