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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 82年04月07日)
第 9 條
公文傳真作業發文程序如左:
一、登錄傳真公文登記表(簿),記載受文者、發文字號、案由、傳送日期、時間、頁數及承辦單位(人員)等。
二、加蓋傳真作業辦理人員名章,於公文末頁適當位置。
三、撥通受方傳真電話,確認接收者身分後,開始傳真。
四、傳畢再通話對照傳真頁數無誤,文面加蓋傳真文件戳,附原稿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