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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 107年12月22日)
第 8 條
各主管機關得於年度中組成查證小組,赴所屬國營事業就第三條第一項選定考成事項之辦理情形,進行實地查證。

前項實地查證得邀請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國發會及學者專家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