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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 107年12月22日)
第 9 條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國營事業工作考成結果,應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四種評定其等第,報請行政院複核。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國營事業年度盈餘經調整配合執行政策因素後,未達預算數者。但已較上一年度增加者,不在此限。
二、國營事業經調整配合執行政策因素後未有盈餘者。但已達預算目標且虧損較上一年度有明顯改善者,不在此限。
三、執行政策或業務有嚴重過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