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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研考業務聯繫辦法  ( 103年07月16日)
第 4 條
行政院所屬機關對於施政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修正、執行、檢查、檢討、考核等事項,於報院時應視其性質以副本分送行政院所屬機關之研考業務主管機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