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 68年01月17日)
第 9 條
凡美援進口器材價款未經清償,如受配人之事業改組,且其改組目的純為加強財務、改善管理,其原有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或公司組織原有董事之股權,仍保留半數以上者。經建會得酌情核准換訂新約,仍照原訂條件執行。但如受配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所受配之美援器材應視為轉讓,並依第四條至第八條之規定辦理。
一、原有股東或董監事所有之股份,於新組織中不足半數者。
二、以價款尚未付清之美援器材讓與新組織而有牟利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