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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美援貸款處理辦法  ( 78年01月17日)
第 6 條
在依第四條規定起訴期間,如借款人重新按期清償貸款,成另提經建會認為滿意之可靠清償辦法,並願負擔訴訟費者,得由經建會通知銀行於法庭內成立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