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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美援貸款處理辦法  ( 78年01月17日)
第 7 條
借款人對貸款逾期未為清償,銀行因時機迫切,得不經本辦法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催告警告手續,逕以原告資格依法起訴。如有採取保全債權之必要時,並得進行保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