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逾期美援貸款處理辦法
( 78年01月17日)
第 7 條
借款人對貸款逾期未為清償,銀行因時機迫切,得不經本辦法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催告警告手續,逕以原告資格依法起訴。如有採取保全債權之必要時,並得進行保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