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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四 章 通報與建議 ( 103年01月07日)
第 25 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除應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外,並注意自身及同事之安全,且應隨時提高警覺,加強應變制變能力。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騷擾、恐嚇、威脅等情事,應即報請防護小組或機關長官處理。必要時,各機關得通報警察或相關機關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