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四 章 通報與建議 ( 103年01月07日)
第 26 條
公務人員於知悉機關或執行職務場所有發生安全衛生重大危害之虞,或機關所採行之防護措施有瑕疵時,應立即通報防護小組或機關長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