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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四 章 通報與建議 ( 103年01月07日)
第 27 條
公務人員就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得向服務機關提供建議。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回復辦理情形。

各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提出前項建議而予不利益對待或不合理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