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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四 章 通報與建議 ( 103年01月07日)
第 28 條
各機關未依本辦法規定,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防護措施時,公務人員得請求服務機關提供之。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回復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