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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3年01月07日)
第 4 條
各機關應指定適當人員,並得聘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防護小組),負責下列事項︰
一、規劃並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理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檢視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書面報告,公布周知。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機關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機關人員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九、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及縣(市)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防護小組成員應有一人為該協會之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具會員身分者三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