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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第 一 節 通則 ( 103年01月07日)
第 5 條
各機關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與辦公場所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應考量基於職務性質、性別、年齡、身心障礙或女性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一年等因素之特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