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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第 一 節 通則 ( 103年01月07日)
第 7 條
各機關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危險物或有害物,應予標示,並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各機關對於經依法指定之管制性化學品,不得提供公務人員處置或使用。但其他法規已規定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