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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二 章 行政處分 第 一 節 行政處分之成立 ( 110年01月20日)
第 100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

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