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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二 章 行政處分 第 三 節 行政處分之效力 ( 110年01月20日)
第 122 條
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