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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二 章 行政處分 第 三 節 行政處分之效力 ( 110年01月20日)
第 127 條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