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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二 章 行政處分 第 三 節 行政處分之效力 ( 110年01月20日)
第 132 條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