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程序法
第 三 章 行政契約
( 110年01月20日)
第 138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