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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三 章 行政契約 ( 110年01月20日)
第 140 條
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

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