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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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四 章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 110年01月20日)
第 152 條
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前項提議,應以書面敘明法規命令訂定之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具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