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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節 管轄 ( 110年01月20日)
第 16 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