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程序法   第 六 章 行政指導 ( 110年01月20日)
第 165 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