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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七 章 陳情 ( 110年01月20日)
第 172 條
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但受理機關認為適當時,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

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