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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節 管轄 ( 110年01月20日)
第 18 條
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