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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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五 節 程序之開始
( 110年01月20日)
第 34 條
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