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程序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六 節 調查事實及證據 ( 110年01月20日)
第 37 條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