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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六 節 調查事實及證據 ( 110年01月20日)
第 39 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