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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六 節 調查事實及證據 ( 110年01月20日)
第 43 條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