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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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十 節 聽證程序
( 110年01月20日)
第 57 條
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必要時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之。